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8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许达哲
2017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人民政府对省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4件规章,同时对下列17件规章进行修改:
二、修改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
(一)对《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作出修改。
1.将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一款中的“缴费数额”修改为“缴费费率”。
2.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将原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