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镇化战略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住房保障、城市建设(含城市雕塑)、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实施办法、相关发展战略和相应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加快建立全市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拟订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培育和完善房产市场。
(三)拟订全市房产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整顿、规范房产市场,查处全市房产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房产市场管理;承担全市房产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市公有住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商品房预(销)售许可、预(销)售合同备案和预售资金的监管;负责房地产经纪、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指导、监督、规范全市房产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处理全市房屋落实政策遗留问题。
(四)拟订全市住房保障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划及相关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整体规划,并组织、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市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审核登记,实施公共住房租赁补贴。负责市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储备、分配、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旧城改造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宅物业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不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许可;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负责全市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使用工作;承担全市城镇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开发项目备案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六)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规程和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市造价信息;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计价规范的实施。
(七)指导和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贯彻执行建设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建筑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业发展、建筑市场准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建筑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劳务培训基地建设、技能培训及劳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等各类专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住宅建设、城市综合开发;协调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协助搞好全市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施工队伍开拓对外建筑市场,开发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业务;负责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的统筹工作。
(八)承担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设计市场管理的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建筑装饰设计等行业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指导、检查全市勘察设计行业的工作。
(九)承担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乡镇的建设;拟订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及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的申报和管理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统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制定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对各镇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及组织村镇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各乡镇农村垃圾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污水处理、厕所革命等工作。
(十)承担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人防及装饰装修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负责依法对全市受监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勘察设计、工程质量安全及其开发利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及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负责预制构件和商品砼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预审及申报工作。根据国家批准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根据国家制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含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及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与建设科技进步的工作。拟订全市建筑节能政策建议及组织实施;制定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新技术开发利用;管理行业科技成果。
(十二)负责指导全市城建档案的管理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工作;审查、认证、验收工程竣工档案,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及城建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城乡社区事务建设维护专项支出预算、村镇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助的分配方案;负责小城镇建设资金的预决算使用计划安排;负责项目资本金的收取和管理;负责物业保修金收取、使用和管理。
(十四)负责城市排水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排水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负责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排水管网日常维护管理、排水许可证核发、污水处理厂运营行政管理及资产设施监管、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和协调拨付。
(十五)负责全市墙体材料、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工作,编制我市推广应用新墙材、散装水泥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墙体改革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方面的信息交流、职工培训、宣传教育和统计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湘潭市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基本战备方案,组织编制全市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十七)制定和组织实施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群众防空组织(人民防空专业队)建设和训练、防空防灾演习演练、疏散体系建设,协助军事部门组织指导城市防卫建设。
(十八)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人民防空疏散和隐蔽,依法组织实施灯火管制和发放防空袭警报,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有关部门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消除空袭后果。
(十九)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和信息化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负责保障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畅通。负责对全市人民防空无线电进行管理。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二十一)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负责编制市本级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二)承担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利用人防设施和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为应急救援服务。
(二十三)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行政职能。
(二十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市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监管工作。
(二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市在建工程项目起重机械设备监管工作。
(二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