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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水利局主要职责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有关涉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水利、移民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水利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域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县有关涉水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移民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水利、移民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起草有关实施细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水利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域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要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城乡供水、节水、堤防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乡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编制全县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节约用水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拟定相关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江、河、湖、水库、河口滩涂、塘、坝的治理、开发和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江、河、湖、水库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执行国家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落实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信息。

(四)按规定制定或提出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全县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等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县域内水利风景区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跨乡(镇)、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法律法规负责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旱情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六)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负责河道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的河道保洁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八)负责权限内涉水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乡(镇)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负责制定规划实施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做好全县水库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工作。

(十)负责水利行业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及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全县水利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指导全县水利行业队伍建设。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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