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政府、省环保厅相关法规、规章、政策和制度,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水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组织实施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目标,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
(二)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依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审核、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建议。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全市环境监察和环保执法。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减缓免、稽查及使用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限期治理项目的督查,负责排污许可证登记、核准、审批、发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辖区内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污染源的限期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六)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生态保护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监督指导农村生态环境、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移审核,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监督管理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核。负责电磁辐射的监督管理及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负责全市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监督性监测。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好全市在线监测网络,统一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和统一发布全市环境质量公报及重大环境信息。
(九)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组织、指导环保产业发展及重大环保科研成果、环保新技术交流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发展。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