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水利工作的发展规划、计划。
2、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按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管理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3、指导水政监察和水政执法工作。
4、指导、监督、管理全县江河综合治理以及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水土保持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检查、监督全县水利资金的使用。
5、指导、监督全县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工程和农村小水电的管理与运行。
6、负责组织管理全县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水利行业管理,负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检查工作。
7、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设施、水域、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
8、承担全县防风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管理全县防洪工作,对重要的江河和水库实施防汛抗旱统一调度。
9、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和农村小水电队伍建设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10、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11、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