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突出乡村特色,提升旅游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节约用地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宅基地审批要从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要与征地拆迁安置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做到节约用地。
第四条 相对集中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村民建房按规划、分步骤地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和农村规划集中建房区集聚;农村村民建房要与新农村建设宅基地复垦、土地整理结合起来,做到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集中统一,统筹安排。
第五条 依据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按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建房。
第六条 依法审批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审查建房资格,按规定程序审批。未取得建房用地批准手续和有关规划建设手续的,不得动工建设。
第七条 安全环保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环保、安全、抗御灾害等规定。
第三章 建设规划
第八条 村民建房应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经审批后方能在规划地建设。
第九条 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编制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要注重村民参与,征求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方便生产生活。村民建房应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建设。
第十条 规划农村集中建房区。结合新农村建设要求,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在村、组规划农村村民集中建房区,推动村民由分散到相对集中居住。
第十一条 县住建规划部门要向村民免费提供2-3套新建住房参考建筑设计图纸,设计图纸必须对外观立面、房屋色彩、房屋层数、楼层标高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提出明确要求。严禁村民使用未经批准的图纸建房。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坚持建新拆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申请异地新建住房的农村村民,应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原有住房拆除协议,并在新建房屋入住一年之内自行拆除(符合分户条件和扩建住房的除外),县国土部门注销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退还的宅基地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户主可复垦为耕地并进行管理。对未履行拆除协议的,由县国土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未拆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宅基
地:
(一)已结婚或达到晚婚年龄,符合分户条件没有宅基地的;
(二)因无住房或现有住房明显低于规定标准,需要新建住房或扩建住房的;
(三)因实施村庄、集镇规划,或因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的;
(五)向小城镇、中心村和农村住宅小区集居的。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原有宅基地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五)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六)影响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的;
(七)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六条 村民建房,原则上只能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乡镇、村组要搞好调整土地的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建房资格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期满5日无异议的,上报至国土资源中心所。
(二)勘查。国土资源中心所受理用地申请后,应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发放炎陵县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并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等。
(三)初审。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国土资源中心所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审核。村民申请建房的规划用地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由国土资源中心所定期分批次上报县国土资源局。
(五)审批。县国土资源局对上报的村民建房用地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村民建房使用土地审批单。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放样。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当地乡镇政府、国土资源中心所组织实地放样,确定四至范围。严禁超范围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自批准建设房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九条 按照村民与村集体为主体、政府扶持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农村规划集中建房区的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 政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作用,通过整合村级"一事一议"、农村沼气、饮水安全、电网改造、道路建设等涉农项目资金,支持规划集中建房区的"三通一平"、垃圾处理、排污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六章 建房监管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建房风格、风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规划局负责全县村民建房的规划指导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全县村民建房的建设施工指导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村民建房的用地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约束机制。实行乡镇人民政府与建房户签订承诺书等措施,规范村民建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村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非法向申请建房农村村民收取费用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施村民建房规划建设和用地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