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土地储备成本费用是指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十条 土地储备成本费用范围包括:补偿成本、开发成本、应缴税费、业务费用、财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一)补偿成本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需要支付与征收储备土地有关的其他补偿性费用。
(二)开发成本主要包括储备土地出让前必要的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测量评估费用等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支出。
(三)应缴税费主要包括用地报批、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防洪保安资金等应缴专项资金和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业务费用主要包括土地储备和出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报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工作人员培训学习费、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土地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相关协作单位人员奖励、招拍挂费用、评标费用、设备购置费、办公费等业务费用。
业务费用按储备土地出让总价款的1.5%计提列入成本(其中:国土1.1%,财政0.3%,规划0.1%),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五)财务费用主要包括用于土地储备的金融机构贷款等融资利息支出。
(六)经调查论证不宜作为土地储备项目的前期规划测量等相关费用,按年度核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中安排。
第十一条 土地储备开发和出让过程中,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监理等单位,努力降低土地储备成本费用。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核拨土地储备成本费用。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储备工作进度按宗地填制土地储备成本费用用款计划,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