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每月向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报送会计报表,按宗地和收入来源性质进行各项收入明细核算,按宗地和成本费用类别进行成本费用核算。年度终了及时按宗地编制土地储备项目资金收支决算。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按照《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财会〔2008〕10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宗地储备土地预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应按宗地编制储备土地项目收支预算方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审查可行后,进行相应的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宗地储备土地价款清算制度。土地储备机构定期对已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总价款进行清算,按宗地填报土地出让总收入明细表,储备土地成本费用明细表,核算储备土地纯收益,经县国土资源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按宗地进行清算,县财政将应拨的成本费用余款及时拨付到土地储备机构,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从土地储备纯收益中拨付用于土地储备的专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