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及人民防空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拟订保障性住房、老旧小区整治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城乡保障性住房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全州城镇建设风貌研究,制订相关办法。负责全州城镇、乡镇、农村设计和建筑风貌管理工作。承担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及传统街区、建筑文化遗产保护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四)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调度和监管以及征收拆迁的协调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限定范围内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监督指导施工图设计审查、防雷设计审查及备案工作。
(五)承担指导、规范村镇建设的责任。指导村镇工程规划建设和技术服务。指导农村牧区及生态移民住房建设安全和危房改造及村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六)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配套制度。负责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发和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实施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七)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建筑行业发展的责任。研究拟订建筑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监督和指导实施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招投标代理的法规和规章。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相关产业政策、规章制度。
(八)承担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节能减排。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和绿色建筑推广应用工作。组织指导建筑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九)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的责任。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建议。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及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监督、指导商品房预售许可。
(十)指导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规划编制,监督实施城镇燃气、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城镇燃气、供热、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运营和安全管理。对市政公用设施安全运营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负责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定、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监督、检查城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和城镇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全州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二)拟订通信警报规划、平战结合发展及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的保障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网络信息化建设。监督城镇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指导、检查战备值勤。指导和督促检查平战结合工作。指导人民防空工程设施和指挥、通信设备开发利用及平战功能转换,推进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批。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物资,并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收缴易地建设费。战时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袭,配合城镇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承担州国防动员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三)监督实施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参与灾后重建的规划、设计论证和审查工作。负责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监管。
(十四)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