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水行政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市水利、渔业工作的规章、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拟定水利、水电、渔业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和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要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四)、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区)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并实施监督;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和管理水利行业国有资产。
(八)、组织编制并负责审查、审批中小型和跨县(区)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组织水利技术推广。组织市管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验收及评价工作;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归口管理水利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建设监理,负责水利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和招投标的监管工作。
(九)、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泊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体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和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管。
(十)、研究提出农村水利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规范和标准;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水利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拟定灌区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主管农村水利、农村饮水和乡镇供水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中涉及的水土保持方案;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综合防治并发布公告;负责对生产和开发建设项目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工作;拟定水土保持监督执法计划和执行有关标准;对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承办市水土保持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制度。
(十二)、对全市渔业实行行业管理;制定渔业资源保护利用目标、规划和措施;组织实施渔业经济体制改革;制定水产科研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水产科研成果的管理;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负责保护国家渔业资源、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和渔业水域环境;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和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汛抗旱实施统一调度。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