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管理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制订与房地产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
2.负责全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参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
3.负责编制全市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研究制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措施实施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市商品房开发管理,商品房预售、销售、转让管理等工作。
5.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棚户区改造计划,落实市政府棚户区改造目标责任管理制度。
6.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负责房改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
7.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公私房屋管理(含异产毗邻房屋管理)、白蚁防治管理;负责白蚁防治等专业单位及房地产交易、评估、咨询、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与报批工作;负责组织调处与仲裁房地产纠纷。
8.负责全市城市房屋征收与拆迁管理工作,对拆迁企业进行准入的许可审核,监督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对拆迁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协调处理房屋拆迁纠纷。
9.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交易的审批;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和城镇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的管理;负责全市房产测绘及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管理。
11.负责全市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权属信息化建设。
12.负责全市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对城市房屋租赁进行登记备案及准入的许可审核。
13.负责全市房地产档案和直管公房管理。
14.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15.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并对全市物业管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征缴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负责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与管理。
16.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管理;指导房地产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房地产从业人员、中介服务、拆迁安置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17.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城乡建设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城乡规划、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建设科技、技术经济等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乡建设的建议,负责城乡建设行业管理。
2.承担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拟订全市城乡规划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核报批;指导和管理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市政测量和城市雕塑规划建设工作;承担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审核工作。
3.承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定额的执行;执行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联合发布的工程建设省级标准;组织实施省级行业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贯彻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工程造价信息;执行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4.负责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措施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城市交通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工作;负责限额以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立项审核;负责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核;组织审核有关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
5.负责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贯彻执行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房地产规划和重点镇的建设等工作。
6.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市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包括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的审核,开工报告审批、竣工验收备案、终审竣工决算工作);负责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负责市外进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企业的管理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工程建设保险与担保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与其相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投标监督;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7.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负责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参与城镇危房和报废房屋的认定,组织和参与工程事故的调查处理。
8.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贯彻执行建设行业科技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负责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负责太阳能等新型能源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组织实施全市建筑节能项目。
9.监督国家和省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拟订城乡建设抗震设防规划并监督实施;执行工程建设抗震设防政策及技术标准;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隔震消能)工作和旧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10.负责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稽查工作。
11. 监督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雕塑、市容和环卫工作。
12. 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工作。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