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措施建议;落实国土资源调控政策,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地质环境保护的措施,组织实施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及相关规范,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计划;参与报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负责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国家和省重大土地调查专项;负责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按规定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监督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市政府批准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批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核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参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参与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地下水勘察的监督管理和矿泉水及地热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全市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和矿产资源勘查;参与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指导全市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组织落实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及省、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拟订、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指导国土资源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拟订全市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市外、境外矿产资源勘查,依法审批矿产资源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
(十六)组织、管理和实施全市基础测绘,管理全市测绘单位资质的认证、审核和测绘任务登记;负责全市测绘市场,测绘成果的管理、确认和质量监督。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酒泉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