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规划公路、铁路、民航、水路等行业发展,协助做好邮政管理有关工作,建立与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相适应的制度体制机制,优化交通运输主要通道和重要枢纽节点布局,促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融合。
(二)组织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战略、政策和标准。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专项规划。拟订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发展战略、政策和专项规划,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统筹衔接邮政行业规划,指导综合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并参与监督实施。组织起草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有关贯彻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负责拟订综合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综合运输计划。负责拟订综合交通运输地方标准,协调衔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标准。承担县级综合交通运输体制改革工作,指导行业有关改革工作。
(三)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参与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综合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意见并监督实施。配合协调开展通用机场运营管理。拟订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和汽车租赁。监督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安全标准执行,指导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
(四)负责水路的行业管理。负责权限内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水上消防、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航道管理养护、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本县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有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本县管理水域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协调国际、国内、省内航线开发,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协调空域资源开发利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机场的机场净空、电磁环境、控制用地保护等工作实施监管。
(六)负责提出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提出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并监督实施。负责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公路、铁路、水路、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监督实施。协助上级主管部门拟订交通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养护、市场的行业监管。组织拟订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养护有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及实施细则、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路、地方铁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国家铁路项目建设工作。协调推进机场建设,参与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承担国家、省、市、县重点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民航突发事件及大面积航班延误等处置工作。协调综合交通运输计划的实施,按照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权限内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九)负责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承担综合交通运输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发布有关信息。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绿色交通和节能减排工作。
(十)协调铁路、民航、邮政,负责交通运输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负责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县级承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职责。制定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稳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