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当前的环境法规范内容上看,我国环境法制更多关注的是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部化问题,重视“谁污染,谁付费”的运用,对正外部性的关注非常欠缺,忽视“谁受益,谁补偿”的运用,形成了外部性理论的非对称性应用问题;更多关注环境资源的“使用和消费”,忽视其“生产和供给”。这种对外部性理论的非对称性应用以及对环境公共物品供给的忽视,造成了环境法体系呈现“缺失”——绝大多数规范涉及负外部性和资源开发利用,关于正外部性和资源供给的规范严重匮乏。环境法的体系性“缺失”,反映在环境管理工作中,就是重污染防治、轻生态建设,重污染收费、轻生态补偿,重环境损益的防止、轻环境增益的添加;反映在生态现实中,就是森林草原退化、水土流失、沙漠化、江河源头枯竭、生物多样性锐减等恶果。我们称这种关注负外部性的环境法制体系状况为环境法体系的负向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