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组织编制县城和全县乡镇规划和村墟规划(含建设规划、园林规划),并具体监督实施。
(三)负责城镇规划区域内市政设施(含道路、桥涵、防洪、防潮、排涝、排水等)和城建交通、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实施和指导城镇园林、绿化及市容市貌建设工作;负责指导搞好城市环境卫生及城市建设监察工作。
(四)负责审批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负责对建筑业、建筑市场的强化管理;负责对建筑工程项目报建,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指导监督全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五)负责指导全县房产行业管理,搞好城乡开发、经营、评估、交易、物业管理和房屋商品化以及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范房产市场;负责全县城镇居民的住房规划和建设工作;参与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六)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施工工作,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的检测、鉴定、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监督检查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主管全县工程勘察、测量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搞震加固工作。
(八)负责检查、指导、协调全县各类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片开发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人民防空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负责建设系统职工队伍的培训工作和制订行业人才培训规划。
(十一)负责对所属事业企业单位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对县发展的规划,计划进行指导、协调;按照县委干部任免权限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对所属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报批或任免。
(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