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生态环境机构调整为州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设康定、泸定、丹巴、九龙、雅江、理塘、巴塘、稻城、乡城、得荣、道孚、炉霍、甘孜、色达、德格、新龙、白玉、石渠生态环境局,规范名称为“甘孜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由州生态环境局直接管理,为正科级;各生态环境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组织编制县域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负责县域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地方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落实县域污染物减排工作。承担排污许可证相关工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负责县域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工作。落实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编制和监督实施县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
开展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作。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负责县域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强化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在授权范围内承担部分生态环境保护许可具体工作。落实县域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工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工作。负责县域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县域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州生态环境局派出各县(市)生态环境局编制事项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