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在立法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了物权法律规范设计和债权法律规范设计,且《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和调整的重点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的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有利于正确适用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律规范或者债权法律规范)。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物权法律规范进行界定,《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编并单独成一章居于该编之首。因此,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适用《物权法》,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承包”和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物权法律规范。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须有债权法律规范进行界定,因此除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债权法律规范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的法律规范,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有利于确定不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物权内容法定或者债权内容约定)。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遵循物权内容法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不容法律之外的意思予以扩张或者限制,具体表现在: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否则无效;同时也不允许当事人变更物权的内容;其法律后果,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利益实行平等的一体化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一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13条规定了发包方权利、第14条规定了发包方义务、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权利、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义务,充分体现了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原则。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定采取任意主义原则,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通过合意任意界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即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可千差万别。《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样,承包期内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对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予以变更。
(3)有利于确认不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物权具有支配力或债权具有请求力)。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效力为支配力,具体体现在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依排他效力,其意义指在同一标的物上,性质不两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不得同时并存,如同一块农村土地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某块农村土地上已存在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经登记则该农户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原承包方的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依优先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共存于同一标的物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20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依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物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该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非法占有者都有义务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倩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如发包方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发包方等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等民事责任。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效力为请求力,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各债权相互平等,均不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同时,债权也无所谓追及效力,当债权的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时,无论该第三人之占有是否合法,债权人均不能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因为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第三人不享有债权。
(4)有利于确认不同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为物权时该流转有效或者其权利为债权时该流转无效)。
关于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4条规定“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显然,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包、转让、出租、互换、抵押、继承等方式。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关于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非流转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其他方式承包纠纷的处理”第21条规定:“承包方宋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采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1,如果没有取得权利证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债权性质)不得流转。
(5)有利于依法实施不同性质的法律保护(以物权的方法进行保护或者以债权的方法进行保护)。
从法律上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采用物权的方法进行保护比用债权的方法进行保护的力度更强、更为有效。法律可赋予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绝对保护的特性。物权人于其标的物的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构成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保护措施包括:①停止侵害;②返还原物;③恢复原状;④排除妨害;⑤消除危险;⑥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12条规定:“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25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而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具有相对性,受侵害时仅能对债务人请求履行或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即“承担违约责任“”(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6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三者选择一种适用)等,同时,原则上对债务人以外的人不能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