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县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雕塑、户外广告规划和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工作;负责指导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组织编制、修订、调整和实施县域区内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编制专业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区收储、出让土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执行规划情况监督检查;承担县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县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建材质量检测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筑许可管理;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规划建设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负责市场准入、设计方案招标投标、设计合同备案、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踏勘设计质量管理,指导建筑智能化工作;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监督管理城乡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计规范实施、抗震设计和施工;负责一般性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工程造价、工程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管理。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城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
七、主管全县城市建设、集镇、村庄建设;拟定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村镇规划的编制、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八、综合管理城市供水、排水、燃气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燃气、供水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制定全县规划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公共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转化和推广应用;制定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十、指导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城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场及镇(村)建设的执法监察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行业各类资质、执(从)业资格的审批、审核报批和管理,依法对全县各项建设用地、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管线工程等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二、负责和指导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股级干部的培养、考察、任免工作;负责管理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