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石阡县建设局、房产局和城镇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石阡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将指导和管理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石阡县交通运输局。
(四)将城市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行政管理以及对相关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责划给石阡县水务局。
(五)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逐步解决农村危旧房改造问题。
(六)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革新和城镇减排工作,着力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