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城乡规划、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规划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活动,贯彻执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法规、规章,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三)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执行勘察设计发展、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应用。负责组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编报材料指导价格,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
(五)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组织工程选址;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的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负责地籍测绘成果、地理信息和规划审批档案等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和数字化利用工作。
(六)负责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管理工作;监督实施城乡规划,查处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七)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城市建设、拆迁和管理工作中的各项法规、政策,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园林、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市容环境综合治理等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和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保护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编制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审查、报批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资质并进行监督;承担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许可工作;承担房地产经纪、业主委员会、前期物业管理的责任。指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承担县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和住宅公共部位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管理和监督。
(九)承担各类房屋(含构筑物)登记、产权产籍、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房屋测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各类房屋(含构筑物)登记及房屋交易(包括转让、抵押、租赁)管理;承担各类房屋档案管理、指导和监督。
(十)承担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负责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承担房地产行业数据统计和房地产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利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业各类指数、参数、价格等重要指标的制定、发布。
(十一)承担规范全县村镇规划建设的责任。负责行政区域内村镇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村镇、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十二)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贯彻执行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执行建筑业技术政策;承担房屋安全管理和危险房屋安全鉴定的责任。
(十三)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城镇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建筑节能的政策,组织新型墙体材料的确认和推广应用;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点科技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开发。
(十四)承担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责任。规范全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十五)拟订行业人才培训规划,监督实施行业职工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