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建筑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全区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房地产行业管理方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危旧房屋改造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管理;指导全区直管公房和涉外房屋的管理。
(四)负责全区物业服务行业管理工作。贯彻物业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物业管理承接验收。
(五)负责组织实施本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并监督执行。
(六)拟订全区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路灯、供水、节水、排水、燃气、建设档案、内河管理和城市景观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温泉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七)承担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和配合农村家园清洁活动的开展,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全区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指导和监督工程建设标准及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九)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企事业单位资质的管理。
(十)承担全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的抗震设防。
(十一)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燃气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配合做好区内地铁、轨道交通的具体建设规划,并指导轨道交通的建设。
(十四)负责拟订城区节水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城区取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水工作。
(十五)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十七)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申请的收件和形式性审查工作,负责相关申请的出件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涉及消防方面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
(十九)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区建筑企业参与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二十)承担统筹协调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十一)承办区管委会、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