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德州市有关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水利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项规划;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水利资金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收费、信贷、税收的政策建议。
(三)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点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浅层微咸水和雨洪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
(四)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的责任。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重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节约用水政策,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五)承担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的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负责重要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
(七)负责水利水电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负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监督管理、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检查及移民补偿和安置的验收工作;负责水库移民政策的宣传、移民培训和信访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指导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引黄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重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归口管理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调解处理乡镇(街道办)、村庄间的水事纠纷,受市政府委托调解处理县(市、区)际间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利行政许可和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经营性收费的计收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二)编制、审查市内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实施重大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招投标的行政监督。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水利系统对外交流、利用外资、引进国(境)外智力等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宣传、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四)协调指导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发布雨情、水情等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
(十五)负责协调部分客水资源工程的建设与管理。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