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水务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下水和地表水);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年水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有关专业规划;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资源的论证审查;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水库水质,发布水资源公报,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参与审核城镇排水(污)管网建设规划设计。对向河道、水库、渠道内排放废弃水和设置、扩大排污(水)口实施审批管理。
四、负责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贯彻实施有关政策标准,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参与审查全市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工作。
五、指导全市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市级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指导编制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负责城乡饮水安全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约用水、采水和管网输水工作。
六、组织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建设和管理市内的重点水利工程。组织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计划,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及招投标监督管理;参与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和资格审查。
七、负责全市的江河管理工作。组织堤防维护管理、河道采砂许可及征收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维护费等制度。组织指导江河的治理,组织指导全市防洪工程,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研究提出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监督水利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研究制定水利抗旱措施,指导镇乡供水和农业用水工作,负责、指导水利工程管理和改革。
九、指导全市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编制审查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指导实施;负责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管理和综合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