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省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
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
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向省长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提出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
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省政
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省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省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市(州)、扩权强县试点县(市)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省政府投资和以省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省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省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省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受省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在川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应由审计厅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厅级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审计厅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省级财政收支有关的
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省政府裁
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与市(州)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市(州)审计机关,依法领导、指导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
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下级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市(州)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组织审计省政府或省政府主管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省属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境外资产、
负债和损益。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