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研究起草水行政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县水务工作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组织或参与县内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负责计划用水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负责水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管理。
(四)主管城乡防汛抗旱工作,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对湖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五)主管本县河道、湖泊、堤防、渠道、水库、滞洪区并组织整治。
(六)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和乡镇间水事纠纷。
(七)负责组织编制本县管理权限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水利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负责组织和协调城乡建设中涉及水利设施的的配套工作
(八)主管各类水利工程;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设施、水域及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本县重要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水利自动信息化网络建设。
(九)指导城乡水务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作。
(十)依据水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水资源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排水费征收工作;指导和督查全县水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参与对水务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水务行业的各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货、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