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三山区审计局具有以下工作职责:
1、区审计局在区委、区政府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向区政府和市审计局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并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局对本级各部门预算执行和决算、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区审计局对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
5、对以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6、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7、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9、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依法组织进行对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10、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参与对有关经济案件查处。
11、对本级各部门、国有的企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第1号令》的规定,对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监督。
13、承办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和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