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二)负责全县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管理从业资质和执业资格,负责市场准入、招标投标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与高切坡初设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负责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主管城市雕塑工作。
(三)负责建筑业(含室内装饰装修,下同)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工程建设单位与从业资质、执业资格;负责市场准入、建设监理、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保险、工程担保和竣工验收管理;负责招标投标监管;负责建筑材料、建筑节能、设备使用许可和管理。
(四)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的建设;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论证,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的报批和管理。
(五)负责全县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下同)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建设管理;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资质管理,审核报批开发项目转让,经济适用房、康居工程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建设。
(六)负责小城镇建设管理,并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负责小城镇建设;指导全县小城镇建设、村镇建设和农民新村建设试点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化进程工作,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管理、城镇化进程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全县城镇化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指导、督促检查中心镇和重点镇的各项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培训村镇建设管理及从业人员;指导和引导农民新居建设;负责收集、整理和上报建设管理的相关资料。
(七)负责建设行政性收费的收缴;会同县财政局收取城市建设配套费,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使用的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
(八)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九)负责制定本系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建筑材料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住宅产业化、建筑节能、墙体改造等工作。
(十)负责制定本系统教育规划和人才规划,指导和管理建设岗位培训、人才培养工作。
(十一)管理全县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本系统企业改革。
(十二)负责全县建设档案的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负责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察;负责建筑安全的管理工作,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负责县域内建筑业的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认可证的受理和申报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建筑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建筑行业的执法监督,指导小城镇建设监察执法。
(十五)负责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干部,负责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本单位并指导本系统文明建设;负责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的保密、纪检监察、信访、综治、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本单位和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统战工作和群团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