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等工作;承担城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三)承担水资源保护和节约用水责任。 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意见,指导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 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库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其他涉及防洪规划、重大项目布局的防洪论证提出意见;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水库及河口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全市河道的采砂规划,审查批准采砂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指导防潮堤建设与管理;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排水、村镇供水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和水生态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和监测预报;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归口管理“四荒”(荒山、荒丘、荒滩、荒沟)的治理开发工作。
(八)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及市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调处水事纠纷;负责全市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管理工作。
(九)负责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
(十)负责组织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工作;负责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