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的总体布局,制定全县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运输生产、科技、教育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运输的行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物资运输、紧急物资运输进行必要的协调,组织重点交通工程建设的实施。
(四)负责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重点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
(五)负责培育和管理交通运输市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建立完善运输服务体系,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
(六)负责全县公路及其设施的建设、养护、路政、运政管理;负责全县公路、桥梁收取车辆通行费,站卡设置协调和归口管理;负责车辆“治超”工作的管理;负责汽车客货运输市场、汽车技术检测、汽车维修市场、汽车运输服务市场(含汽车租赁)、搬运装卸市场、汽车驾驶学校和驾驶员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负责旅游客车运输及客货站场的行业管理,指导城乡客货运输衔接工作。
(七)负责本县的渡口设置、运政管理、路政管理;负责水上港航监督、船舶及水上设施的检验、通讯导航、救助打捞,渡口、港航设施使用岸线和水路运输市场的行业管理;负责渡口船员培训、发证的归口管理指导工作。
(八)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体制改革和企业管理,指导和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参与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工作,监督管理公路干线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使用。
(九)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职工队伍建设;组织、指导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预测、教育、培训、交流、劳动工资工作;负责局属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推荐、考察、任免、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
(十)负责有关方面的涉外工作和利用外资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科技政策,指导交通运输行业计量、质量、技术标准和规范工作,推动行业科技进步,负责归口的交通运输工业产品认证和质量监督。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交通运输价格。
(十三)负责履行县政府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及《国防交通条例》规定的职责,管好交通战备车、船队,确保交通战备物资、人员的交通运输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