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对市人大、市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业务等工作。
(2)政策法规与监督检查科。 组织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协调和组织局内有关综合研究工作;负责对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对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3)规划与调控监测科。编制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等综合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编制管理全市土地利用计划;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土地管理形势分析、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4)财务科。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市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管相关工作;承担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的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5)耕地保护科。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承担各类建设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
(6)征地管理科。承担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的审查、报批、公告、核查工作;负责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用地统征包干工作;组织拟订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以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办法;承办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
(7)地籍管理科。承担全市土地确权、土地登记的组织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地籍管理办法、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拟订全市土地调查、动态监测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和年度数据采集、汇总和更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8)土地利用管理科。承担全市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行为;拟订并实施全市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组织审核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
(9)矿产资源管理科。 承担市级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要矿区矿业权设置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管理矿业权市场;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管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编制全市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协助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管理国家和省在我市的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市级重大专项地质勘查;组织拟订地质矿产勘查规划计划;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登记、统计;负责全市矿山储量动态的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承担矿业权评估和全市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形势分析和战略研究。
(10)地质环境科。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承担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重大地质灾害勘查治理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11)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规定承办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12)局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13)纪检监察室。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责查处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案件;负责查处违反局有关规定的行为;负责承办人大评议、行风评议、政务环境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