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管全市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组织协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中纪委、监察部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务院、省、市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情况,保证政令畅通。
(三)负责调查处理市级党政群机关各部门、各区、县党的组织和市委管理的党员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给予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涉及党风党纪问题的检举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按照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全市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调查研究,拟定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在全市的实施细则。
(八)调查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政府制定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或撤销的建议;变更或撤销区、县行政监察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市委组织部和市级各部门,中央、省驻遂单位以及区、县委、政府做好全市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区、县及市级各部门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和监察局(室)领导人选;负责市纪委派驻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组织建设、干部管理、考核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实行检查监督;承担市廉政办公室和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收集整理市管干部廉政档案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情况的考察工作。
(十二)承办省纪委、监察厅和市委、市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