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水利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研究拟订水利工作的政策;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指导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的水源规划、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一、宣传贯彻相关水法律法规。
二、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三、对水事活法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四、配合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五、受水行政执法机关委托,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有关事宜。
拟订全县水利发展总体规划和水利科学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参与拟订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市)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