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政策、发展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
(三)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区房产交易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
(八)指导村镇建设。
(九)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十)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公用事业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实施市政设施、城市绿地、公共事业行业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城市人民防空设施和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十四)制订本系统行业人才培训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抓好职业教育和培训。
(十五)负责本系统的普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申报、发放和管理,以及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十六)负责本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区人大、区政协建议、提案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