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水行政复议工作;组织起草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地方性、规范性意见,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制订全县及跨县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全县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负责城市规划区凿井审批工作,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和组织、管理、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市资源环境与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负责全县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处理部门间和县、乡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县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域开发利用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全县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编制、审查全县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 负责河道及滩地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的重要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大中型水闸的安全监管。
(九)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利科技、教育工作;组织对外水利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指导全县水利队伍建设。
(十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河道及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取土、打井等水事违法行为。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