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对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性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
(二)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三)组织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负责区政府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工作。
(五)监督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