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定全县水务战略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县水务综合规划、中长期规划和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全县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规划;拟定全县年度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参与全县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及相关专题等方面的水资源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全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建设节水型社会。
(四)负责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和饮用水源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审查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查县域内湖库、河面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
(五)负责全县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县供水价格核算的组织工作;负责全县供、排水等基础设施的维护改造;负责自备井管理和供水企业的行业管理与指导;负责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对临时占用河道、河堤通道的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境内河道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水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全县水务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并裁决乡(镇、街道)之间的水事纠纷,查处县域内水事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负责拟定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负责编制全县水务行业建设项目资金计划,对水务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管理、监督。
(八)负责全县水务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会同县发改局初审转报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务基本建设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管理水库、湖泊、大坝的安全工作。
(九)负责全县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水利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
(十一)指导农村小水电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电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务行业地方水电站;指导农村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以电代燃料工程。
(十二)负责全县河道、水库、湖泊、河口、滩涂的行政管理及管护范围内砂石资源等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负责水利风景区的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全县水务行业的科技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全县水务行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水务行业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全县城乡防汛工作。承担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抢险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