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全市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政策建议,拟订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流域和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等各项市级水利规费征收和使用。
(三)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工作。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河流、湖泊新建、改建和扩大排污口的审批;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五)负责全市防洪、抗旱、除涝、灌溉工作。对河流湖泊、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组织编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砂石资源审批、开发利用及河道整治;负责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
(七)负责城建区供水监督指导工作,负责排水、节水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程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排水入网许可手续的审批及城市排水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措施;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市河流湖泊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全市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工作;负责有关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制定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的水事纠纷,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及其他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水利工程建设涉及的工程造价、招标投标、质量投标、质量与安全、建设监理等方面工作的监管。
(十二)负责水利投资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负责对省级和伊春市级投资及参与投资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水利建设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开展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全市对国家、省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