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政务工作,监督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文秘与公文管理、办公自动化、重要文件的起草、机要、保密、档案和接待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负责汇总编制年度国土资源管理各项业务所需经费预算;负责机关各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管各项规费的征收、使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上报决算,审定、报送财务报表;管理国有资产;对机关、直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管理。
人事科
负责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党委日常党务和党员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下属单位及派出机构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年度考核、干部教育、培训及考察工作;组织实施目标责任制工作。
政策法规及地籍管理科
组织研究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推进国土资源行业依法行政;组织开展政策法规调研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政策法规咨询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地价动态监测有关规定;组织地籍权属调查、土地评等定级工作,并对其成果质量进行检查与监督;指导监督全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审核土地评估机构资质;按照规定监督土地评估机构;指导地籍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
耕地保护及发展规划科
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补充耕地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和其它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并依法监督实施;指导、审查区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镇总体规划;拟订耕地保护和鼓励土地开发、农地保护及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制定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方案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用地保护工作;参与审查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农用地转用项目用地计划;负责组织验收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工作及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信息报备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建设用地管理利用科
拟订全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作价入股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农村集体非农业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办法;负责土地用途管制;负责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征收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跨区县的铁路、公路、水利、能源和其他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统一征收征用和拆迁工作;负责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征地的环境保障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企业改革中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出让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
地质环境科
拟订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地质环境进行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价;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申报和督促实施,并负责工程验收工作;组织申报和建立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指导和组织地质遗迹调查与保护;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监测规划,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水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指导全市地质环境、地质灾害信息的建设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负责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确认评审结果;编报地质环境综合统计;负责勘查项目探矿权设置调查,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调处探矿权属纠纷。
矿产开发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规范;对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管理矿产督察员;负责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年检工作;调处重大采矿权属纠纷,保护合法采矿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参与矿山企业立项报告的审核;负责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进行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变更登记和采矿权出租的审批,组织实施采矿权的市场化配置工作,审核采矿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