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草拟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和行政案件的应诉。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资源规划、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土资源其它专项规划、年度计划;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3、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4、拟定全县耕地保护与鼓励耕地开发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承办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土地开发的审查、汇总、申报工作,土地整理、组织实施土地复垦整理,确保全县耕地占补平衡;承担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的预审、申报工作。
5、组织实施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土地测绘、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
6、拟定全县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制定基准地价;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7、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用地和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统征管理工作。
8、拟定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按照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9、草拟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制定防治预案,组织监督、防治地质灾害。
10、依法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费用的征收、使用和资金管理。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