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长发〔2010〕27号)和《中共长沙县委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县发〔2010〕22号)精神,设立长沙县水务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划入的职责:将原县水利局的职责以及原县建设局、原县城镇管理局承担的城乡供水、城乡排水、城乡节水、城区污水处理等职责整合,划入县水务局。
加强的职责: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节水管理工作职责;加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职责;加强水政执法管理工作。
1.负责拟订全县涉水规范性文件、草案;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包括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拟订水资源和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组织制定有关流域水资源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发布水资源公报。
2.负责水资源保护,承担保持和增加全县水面面积的责任;拟订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草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核准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审核湖库、河道排污口的设置、改建和扩建;承担组织编制全县水环境治理规划和监督实施的责任。
3.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雨水利用、中水回用等管理责任;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4.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
5.负责水务行业的经济调节工作,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涉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6.承担全县水利工程、节水工程、农村供水、农村排水等水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供水、城区排水及全县污水处理的行业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负责城区供、排水管网的行业管理,参与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及其管网工程建设规划、设计的编制和审查,参加竣工验收;核发排水许可证;负责征收农村污水处理费。
7.负责牵头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水域面积的控制和保护,指导全县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的保护及其岸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8.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审批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9.负责实施全县水务监察和行政执法。
10.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