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水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水务和水产渔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水资源总体规划、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务规划。
(二)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市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水资源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和情报预报、水域水质通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审核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
(四)贯彻执行上级政府的防洪决定、调度命令,制定市本级防洪预案;组织、指导、监督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制定全市度汛应急工程和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督促完成;及时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防洪物质的储备、管理和分配工作;牵头组织防汛通信和预警系统建设;负责全市洪涝灾情的统计上报工作;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五)拟订全市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起草节约用水的有关标准;指导、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指导全市城乡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和对相关企业的行业管理。
(六)依照权限指导监督辖区内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转报水利水电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市内不由省上立项的地方投资为主的水利水电项目;依照权限和受权委托管理全市河道、水库、滩地等水域及其岸线;指导河流、湖泊、河口及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乡(镇)的重要水务工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综合防治工作;依法征收水土流失补偿费和防治费;牵头调解水土保持纠纷,查处水土保持违法案件。
(八)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承担市政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镇供水工作。
(九)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负责水务方面的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水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贯彻执行水务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一)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市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动物的防疫、境内检疫工作以及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殖资源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指导渔业安全生产,牵头查处渔业污染事故,调解渔事纠纷,查处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负责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十二)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指导本行业地方电力企业的管理并实施技术监督。
(十三)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