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市水务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定全市水利投资计划;负责全市水利规划、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开展全市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配置和节约使用工作;制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市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拟定全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计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全市水务系统水法宣传工作。
七、负责全市水务行业管理,拟定水务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跨县(市、区)河流的综合治理与开发;组织管理市属重点及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对我市河道采砂实施监督管理。
九、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市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主管全市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市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市水务系统贯彻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市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十一、负责全市水务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