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加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和基础测绘成果复制、转让或转借审批以及地籍测绘管理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四)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五)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六)加强全市海洋战略研究和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
(七)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