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组织起草地方性的水规章草案,组织水法律、法规的实施并监督检查。 (二)研究拟定全县水利投资计划;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负责全县水利规划的审批和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初审)和申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制定全县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规费征收制度。 (四)负责全县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的监督管理;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节水定额,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按照国家和省市县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协助上级水利部门做好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测量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部门间、地区间水事纠纷。 (七)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等经营工作。 (九)组织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重要河流、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组织管理县属重点跨乡、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的安全监督; 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十)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小型水库和机电泵站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农田灌溉、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县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县的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