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应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
(一)网上交易系统受到网络恶意入侵的;
(二)因网上交易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非交易中心因素,导致网上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网上交易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四)涉及土地或矿业权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的;
(五)司法机关要求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
(六)依法应当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暂停网上交易活动后,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监察部门、市电子政务办公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交易中心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在原批准部门做出暂停、中止或终止网上交易活动的决定后,由交易中心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暂停、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网上交易系统竞价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