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防震减灾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防震减灾工作的规划性文件,指导县(镇、乡、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及防震减灾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参与制定全县房屋拆迁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规范性文件。
(二)承担保障低收入家庭住房建设与管理的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办法、规划,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租赁、商品房预售管理,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协调政府投资的有关建设项目,指导监督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稽查、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执行建筑行业各类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并负责资质管理;负责行业科技论证、开发和成果的推广应用;指导全县建筑节能工作;管理全县建筑技术市场;指导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管理建筑行业对外技术合作和引进、利用外资工作。
(三)规范、指导村镇建设。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性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四)依法对房产权属进行登记和管理。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县直管公房的管理,落实私房政策,指导单位自管公房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全县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县各类建筑的抗震防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急预案,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
(六)负责组织青县区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协调督导有关部门根据青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业规划,并组织技术审查;负责组织城市景观设计。负责青县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青县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与管理。负责青县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测量工作。负责青县城市规划区内批后建设项目的跟踪检查、验收。
(七)指导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对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执行检查。拟定县级人民防空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并实施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管理人民防空通信报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战时组织指挥城市人民开展防空袭斗争。
(九)审查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等有关文件,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负责房屋拆迁有关单位、企业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负责房屋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调解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对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办法》的单位、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十)编制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设施、排水管网、泵站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
(十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发展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风景林带等绿化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工程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验收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砍伐、修建树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改变城市绿化规划和管线建设穿越城市绿地的审批检查;督导检查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庭院和小区的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创建园林城市相关工作。
(十二)参与制定全县城市容貌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管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参与环境卫生配套设施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登记备案和企业监督管理;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作业进行业务指导、监督考核;负责创建卫生城市的相关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