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建设、工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筑业、房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方针政策,进行行业管理。
三、辖区内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查和报批。并协同有关部门或独立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地下管网的建设工作。
四、负责城市环境创新工程建设,负责城市主干道、主要景区、厂区、重要路段、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和滨湖景观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查、报批,并协同有关部门或独立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区小型单项改造工程的实施;负责建设工程余渣的清运,参与旧城改造工作。
六、负责建筑的行业管理。培育、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筑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工程造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程合同、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建设行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节能产品、商品混凝土的推广使用。
七、协助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及建设咨询业的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
八、组织实施建设行业新技术引进,科技项目攻关;负责辖区内相关行业科技成果的管理,组织推广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
九、负责辖区内的建设行业的人才培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行业关键岗位的执业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工作。
十、辖区内城市建设档案、信息、情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使用和管理。
十一、指导辖区内建设行业协会的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