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实施审计全覆盖;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拟订全区审计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定审计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起草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区级规范性文件;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所属单位)、各街道办事处的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5.区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区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区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 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开展“三公”经费、会议费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方面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审计学会开展调研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组织审计区政府驻境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依法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的境外资产、负债和损益。
(十)制定审计信息化建设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强化审计数据采集、管理和使用。推广信息技术在全区审计领域的应用,推动全区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一)完善审计制度,建立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工作机制,推进审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