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经营城市、建筑业、住宅与房产业、设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进行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上报建设补助资金和县级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开展人民防空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批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的审核,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承担县级基本指挥所、人民防空通信的战备值班值勤、安全防护和维护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四)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监督执行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并组织发布全县工程造价价格信息。
(五)负责对全县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负责和管理建筑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负责建筑节能管理、室内外装饰装修管理、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应用的管理。
(六)负责全县住宅和房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全县城镇房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管理和规范房产开发和交易市场;负责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城镇住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的资产和入住规范化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拟订物业服务市场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性指导意见并组织实施。
(七)贯彻执行国家、省、州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政策;负责建设行业科技队伍和建设、执业资格和各类资质职务评定,统筹协调行业人才和技能培训工作。承担本系统、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担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业务指导工作。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震后应急抢险、震后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指导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业务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