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 和省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订和组织实施我市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实施办法及改革方案。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或负责市大中型建设项目审查、选址和验收工作;参与协调建设过程中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参与全市涉外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建设工作。
(三)负责统筹规划全市设计能力的发展,负责建设部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五)研究制订全市城市发展规划,指导和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勘察、城市测绘、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其他各项详细规划,并负责审查报批工作;参与研究制订全市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
(六)管理全市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防洪工作;负责全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全市燃气市场管理;负责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商品化工作,规范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加快小城镇建设,推进乡村城市化的发展。
(九)综合管理全市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业与民用建设的抗震设防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事业科技成果转化,新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工作。负责全市新型墙体与节能建筑的管理工作。
(十一)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组织、指导、检查、督促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负责平衡调度和监督使用城市建设资金;负责管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
(十二)研究制订建设系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职工培训和继续教育。
(十三)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工作;负责承办建设系统职称工作和建设行业有关人员执业资格审核报批。
(十四)指导和管理全市建设档案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